中国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制度文件
; GP/CNEA.Z03-01-2019 版次:1
中国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评审员注册准则
(试行)
2019年 月 日发布 2019年 月 日实施
中国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委员会 制定
目 录
前言 2
1 目的和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 3
4 注册级别及注册领域 5
5 注册要求 6
6 评价过程 11
7 投诉与申诉 13
8 相关文件 14
参考文献 15
前 言
本文件规定了中国核能行业供应商评审员注册及其评价要求。
本文件参照文件如下:
1)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的格式编写。
2)参考了GB/T19011-2013《管理体系审核指南》、GB/T27024-2014《合格评定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第1版)的部分内容。
3)充分考虑了核能行业评审员管理的实际情况。
本文件由中国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委员会制定和发布。
中国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评审员注册准则
1 目的和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中国核能行业(以下简称核能行业)供应商评审员的注册及其评价要求,目的是建立中国核能行业供应商评审员注册制度,确认评审员具备相应的个人素质、知识和技能,保证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工作的质量。
本准则适用于核能行业供应商评审员的注册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评审员/专家资格要求》(中国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制度文件)
3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准则。如本准则中的术语与有关标准中的有所不同,应以本准则为准。
3.1评审
通过审查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或现场核查其基本条件、产品质量、技术能力、质保能力和通用能力等方面,对其提供产品的能力符合核能行业《合格供应商要求》的证实活动。
注:评审方式分为现场(源地)评审、资料评审两种。
3.2 资料评审
通过审查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对其提供产品的能力符合核能行业《合格供应商要求》的证实活动。
3.3 现场(源地)评审
通过现场核查供应商基本条件、产品质量、技术能力、质保能力、通用能力等方面,对其提供产品的能力符合核能行业《合格供应商要求》的证实活动。
3.4 评审准则
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
注:评审准则是用于与评审证据进行比较的依据。
3.5 评审员
有能力实施评审的人员。
注:评审员分为实习评审员、评审员、高级评审员。
3.6 评审组
实施评审的一名或多名评审员,其能力应覆盖质保、技术(含产品质量)、通用(含商务、财务审计、人力资源)三个领域,需要时,由专家提供支持。
注:指定评审组中的一名评审员为评审组长。
3.7 评审组长
由评审机构指定的有能力领导评审组的评审员。
3.8 能力
能够应用知识和技能实现预期结果的本领。
3.9 评审机构考核人员
具有相关技术资格和人员资格,有能力实施评审机构规定的能力考核活动的工作人员。
4 注册级别及注册领域
4.1核能行业供应商评审员注册资格分为实习评审员、评审员和高级评审员三个级别。
4.1.1实习评审员
经评审机构考核,确认符合本准则相应注册资格要求,具备评审所必要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申请人,可注册为实习评审员。
实习评审员可以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评审活动,但不能独立实施评审。
4.1.2评审员
经评审机构考核,确认符合本准则相应注册资格要求,具备评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在实施评审活动方面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申请人,可注册为评审员。
评审员可以独自一人完成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完成评审任务,也可以在高级评审员的指导和帮助下,作为评审组长领导评审组完成评审任务。
4.1.3高级评审员
经评审机构考核,确认符合本准则相应注册资格要求,具备评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以及领导一个评审组所需的能力,并在策划、协调、实施评审活动以及与评审委托方、受评审方沟通等方面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申请人,可注册为高级评审员。
高级评审员可以完成或领导评审组完成评审任务。
高级评审员有责任指导评审组内的实习评审员和评审员实施、改进评审活动和评审管理活动。
4.2 核能行业供应商评审员注册领域分为质保、技术(含产品质量)、通用(含商务、财务审计、人力资源)三个领域。
5 注册要求
5.1总则
核能行业供应商评审员注册申请人应了解并满足核能行业《评审员/专家资格要求》及本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
5.2 申请
5.2.1 申请人应使用评审机构统一的注册申请表格。申请表应填写完整,信息真实,由申请人亲笔签字,附上所有要求的证明资料递交评审机构。
5.2.2 申请人应签署声明,表示同意遵守核能行业《评审员注册准则》的各项要求。
5.2.3 申请人如果对注册信息发布方式、内容等有特殊要求,应在申请时书面说明。
5.3 资格/培训要求
5.3.1 申请人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等方面应满足核能行业《评审员/专家资格要求》中相关规定。
5.3.2 申请人应参加由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5.4 评审经历
5.4.1 评审经历包括资料评审和现场(源地)评审。
5.4.2 实习评审员注册申请人无评审经历要求。
5.4.3 评审员注册申请人评审经历包括:
在同一注册领域,以实习评审员的身份作为评审组成员在高级评审员的指导下,在近3年内完成至少3次现场评审,并完成6.2.1.1条款所规定的现场见证,经评审机构审查、认可。
5.4.4 高级评审员注册申请人评审经历包括:
在同一注册领域,评审员作为评审组长在高级评审员的指导下,在近3年内领导评审组完成至少5次评审(其中不少于3次现场评审),并完成6.2.1.1条款所规定的现场见证,经评审机构审查、认可。
5.4.5 评审中所需的指导由评审组长或高级评审员决定。指导并不意味着连续的监督,也不要求单独指定人员完成此任务。
5.4.6 评审员注册原则上遵循逐级晋升原则。对于在评审供应商质保能力/技术能力/商务能力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的人员,经评审机构审查、批准,可直接注册为评审员或高级评审员。
5.5 评审员行为规范
各级别评审员均应遵守核能行业供应商评审员行为规范。在初次注册和再注册时,所有申请人均应签署声明,表明其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a)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客观公正;
b)努力提高个人素养、专业能力、评审技巧和声誉;
c)帮助所管理的人员拓展其专业能力;
d)不承担本人不能胜任的任务;
e)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任何委托方或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f)不讨论或透露任何与工作任务相关的信息,除非应法律要求或得到委托方和/或聘用单位的书面授权;
g)不接受受评审方或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任何贿赂、佣金、礼物或其它利益,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
h)不有意传播可能损害评审工作或人员注册过程的信誉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i)不以任何方式损害评审机构及其人员注册过程的声誉,对针对违背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进行充分的合作。
5.6 监督与年度确认
5.6.1 评审机构采用年度确认的方式,对核能行业供应商评审员和高级评审员持续保持其能力和个人素质以及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5.6.2 在注册资格有效期内,评审员和高级评审员应每年完成下列活动,表明其持续符合注册准则的相关要求:
a)至少完成1次相应注册领域的评审经历及8学时的继续教育或至少完成20 学时的继续教育;
b)持续遵守行为规范的要求;
c)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评审表现的投诉;
d)当评审机构有指定的专业发展活动时,已按要求完成。
注:专业发展活动指与评审活动相关的培训、研讨、论文发表、技术交流等活动。
5.6.3 实习评审员无年度确认要求;评审机构将通过处理投诉、接受各有关集团公司及相关核电建设营运单位和受评审方反馈等方式收集信息,对实习评审员进行监督。
5.6.4 必要时,评审机构可对各级别评审员采取专项调查、质询或要求提供更多证实信息等方式进行深入地监督。
5.7 再注册
5.7.1 各级别评审员应每3年进行一次再注册,以确保其持续符合本准则相应注册级别的各项要求。
5.7.2 再注册要求
5.7.2.1 实习评审员再注册要求:
a)注册资格到期前3个月内,向评审机构提出再注册申请;
b)如存在注册准则要求变更,应符合变更后的相应要求;
c)注册资格有效期内持续遵守行为规范;
d)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评审表现的投诉。
5.7.2.2 评审员再注册要求:
a)注册资格到期前3个月内,向评审机构提出再注册申请;
b)注册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至少4次评审(其中不少于3次现场评审);
c)如存在注册准则要求变更,应符合变更后的相应要求;
d)注册资格有效期内持续遵守行为规范;
e)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评审表现的投诉;
f)完成历次的年度确认;
g)评审机构指定的专业发展活动(适用时)。
5.7.2.3 高级评审员再注册要求:
a)注册资格到期前3个月内,向评审机构提出再注册申请;
b)注册资格有效期内,作为评审组长领导评审组完成至少3次现场评审;
c)如存在注册准则要求变更,应符合变更后的相应要求;
d)注册资格有效期内持续遵守行为规范;
e)已妥善解决任何针对其评审表现的投诉;
f)完成历次的年度确认;
g)评审机构指定的专业发展活动(适用时)。
6 评价过程
6.1 申请受理
6.1.1 评审机构对注册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查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确认是否受理。
6.1.2 评审机构应关注申请人对注册信息发布方式、内容是否有特殊需求并作出相应安排。
6.2 资格审查
6.2.1 知识和技能考核
6.2.1.1 评审现场见证
评审员注册申请人应完成5.4.3条款规定的评审经历,并取得至少1次对同一注册领域的现场评审的满意的现场见证结论,以证实其具备评审员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高级评审员注册申请人应完成5.4.4条款规定的评审经历,并取得至少1次对同一注册领域的现场评审的满意的现场见证结论,作为其满足高级评审员知识和技能要求的证据之一。
6.2.1.2 面谈
评审员注册申请人初次注册时,应参加评审机构组织的面谈,作为对评审员注册申请人的个人素质、知识和技能能力的综合评价。
评审员晋级注册申请人在满足6.2.1.1条款的要求后,必要时,还应参加评审机构组织的晋级面谈。
6.2.2 个人素质的考核
对申请人个人素质的考核将在笔试、面谈(必要时)和评审过程中结合进行。
6.3 注册决定
评审机构根据考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形成考核结论,做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注册决定。对不予注册的申请人,评审机构将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6.4 注册公告
6.4.1 对批准注册的申请人,评审机构将予以公告注册资格,资格有效期3年。
6.4.2 对于符合再注册要求的申请人,评审机构将发布新的注册公告,自原注册资格截止日期延续计算。对不符合要求、不予再注册的申请人,评审机构将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6.4.3 注册公告包含下列信息:
a)注册人员姓名;
b)注册领域;
c)注册级别和注册号;
d)注册日期和/或有效期。
6.5 注册资格处置
对违反行为规范、不满足注册要求的各级别评审员,经调查核实,评审机构将给予警告、暂停注册资格、降低注册级别,直至撤销注册资格的处置。
注册人员因个人原因决定不再保持注册资格,可自愿申请注销注册资格,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评审机构提出。
7 投诉与申诉
7.1 投诉
评审机构依据《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保密、申投诉、廉洁从业管理办法》,处理对评审员及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的投诉,包括:
a)注册评审员违反注册要求和行为规范的投诉;
b)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注册活动中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守则的投诉。
7.2 申诉
7.2.1 评审机构依据《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保密、申投诉、廉洁从业管理办法》,处理注册人员的申诉,包括:
a)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员对评审机构作出的不予注册、资格处置等决定提出的申诉;
b)投诉人因不同意评审机构的投诉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
7.2.2 在接到相关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机构提交。
8 相关记录
8.1《核能行业供应商评审员注册申请表》
8.2《评审员/专家现场能力见证报告》
8.3《面谈记录表》
参考文献
[1] GB/T19011-2013/ISO19011:2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2] GB/T27024-2014 IDT ISO/IEC17024:2012《合格评定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3] CNAS-CC01:2015(ISO/IEC 17021-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第1版)
[5]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评价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21日)
[6]《评审员/专家资格要求》(中国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制度文件)
[7]《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保密、申投诉、廉洁从业管理办法》(中国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制度文件)